第二节 藏品库区
第3.2.1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 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 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 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 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