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配套设施
4.6.1 机械式停车库的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安装的器材、管件等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给水排水及采暖管道、设备的布设位置、安装方式不应影响停车设备运行、维修等;管道穿越地下室墙、屋面、楼板时,应有防渗漏措施;
2 排水管安装坡度应保证排水顺畅;暗敷于混凝土基础内的地下室排水管道的强度应满足要求,并应安装定位牢固、端口封闭;
3 采暖管道穿越墙或地面时应设套管,并应根据不同的管道材料,预留温度变形空间;采暖系统应进行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系统调试。
4.6.2 机械式停车库的通风排烟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排烟设备的安装不应妨碍停车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其送风、排烟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风管应采用阻燃型材料,风口与风管宜采用法兰连接,风口不得直接安装在主风机上,宜采用短管连接;
3 风机安装应有减振措施,其进出的风管、阀件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
4.6.3 机械式停车库的电气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与供电电源、工作环境以及工况条件相适应;露天装设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风沙、灰尘等杂物侵入的措施。
2 照明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其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的规定;照明管线宜采用暗敷,穿线管内不得有可划伤线缆绝缘皮的毛刺等,与线盒应采取压套连接;照明器具布设位置应满足停车库、出入口的照度要求,并宜避开设备对照明光线的遮挡。
3 应急照明的电源切换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4 配电屏、柜宜在基础槽钢上安装,并应采用螺栓连接,柜体应可靠接地;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底部宜高出地面50mm~100mm。
5 引入盘、柜的电缆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不得使所接的端子排受到机械额外应力;线缆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并应采用屏蔽电缆。
6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排列整齐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对于低压电线和电缆,线缆间和线缆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当采用安全滑触输电装置传输时,滑触导管的开口不应朝上,同时集电器的电刷应与滑触导电体接触紧密。导电体相间及对地的绝缘电阻值大于20MΩ。
7 接地装置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设备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可靠接地(PE)或接零(PEN),接地线应为铜芯软导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8 电气设备、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紧固件应采用铜或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并应固定牢固;膨胀螺栓规格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选择,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有防振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振装置;减振装置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
9 电气设备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控制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执行。
4.6.4 机械式停车库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建筑智能化专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进行协调配合,完成各专业综合管路布排;绝缘导管及配件应完好、表面应有阻燃标记;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不得在同一线管内敷设;
2 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并应便于操作维护;
3 现场控制器箱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800m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00mm;
4 室内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距门、窗和出风口宜大于2000mm;风管型温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风速平稳的直管段的下半部,风阀执行器的输出力矩应与风阀所需的力矩相匹配,并应满足设计要求,风阀执行器的开闭指示位应与风阀实际状况一致,风阀执行器宜面向便于观察的位置;
5 有线通信终端宜采用嵌入式壁装设备,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00mm且不应高于1700mm;
6 对于采用钢管敷设的通信线缆,其墙面敷设高度不应低于800mm且不应采用地面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