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公共活动及辅助服务空间包括门厅、寄存处、陈列厅、报告厅、读者休息处(室)、饮水处、读者服务部及厕所等,可根据图书馆的性质、规模及实际需要确定。
4.5.2 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设置验证、咨询、收发、寄存和监控等功能设施;
2 多雨地区,其门厅内应有存放雨具的设备;
3 严寒及寒冷地区,其门厅应有防风沙的门斗;
4门厅的使用面积可按每阅览座位0.05m2计算。
4.5.3 寄存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在读者出入口附近;
2 可按阅览座位的25%确定存物柜数量,每个存物柜占使用面积按0.15~0.20m2计算;
3寄存处的出入口宜与读者主出入口分开。
4.5.4 陈列厅(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图书馆应有陈列空间。可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分别设置新书陈列厅(室)、专题陈列室或书刊图片展览处;
2 门厅、休息处、走廊兼作陈列空间时,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
3 陈列室应采光均匀,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4.5.5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厅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报告厅,宜设专用的休息处、接待处及厕所;
3 与阅览区毗邻独立设置时,应单独设出入口,避免人流对阅览区的干扰;
4 报告厅应满足幻灯、录像、电影、投影和扩声等使用功能的要求;
5 300座以下规模的报告厅,厅堂使用面积每座位不应小于0.80m2,放映室的进深和面积应根据采用的机型确定。
4.5.6 读者休息处的使用面积可按每个阅览座位不小于 0.10m2 计算。设专用读者休息处时,房间最小面积不宜小于15.00m2。规模较大的馆,读者休息处宜分散设置。
4.5.7 公用和专用厕所宜分别设置。公共厕所卫生洁具按使用人数男女各半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人男厕按每6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斗一具;
2成人女厕按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
3儿童男厕按每50人设大便器一具,小便器两具;
4儿童女厕按每25人设大便器一具。
5洗手盆按每60人设一具;
6公用厕所内应设污水池一个;
7公用厕所中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