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图书馆行政办公用房包括行政管理用的各种办公室和后勤总务用的各种库房,维修门等,其规模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可以组合在建筑中,也可以单独设置。建筑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图书馆的业务用房包括采编、典藏、辅导、咨询、研究、信息处理、美工等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包括电子计算机、缩微、照像、静电复印、音像控制、装裱维修、消毒等用房。
4.6.3 采编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与读者活动区分开,与典藏室、书库、书刊入口有便捷联系;
2 平面布置应符合采购、交换、拆包、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和加工等工艺流程的要求;
3 拆包间应邻近工作人员入口或专设的书刊入口。进书量大者,入口处应设卸货平台;
4 每一工作人员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
5应配置足够的计算机网络、通信接口和电源插座。
4.6.4 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入口附近;
2 典藏室的使用面积,每一工作人员不宜小于6.00m2,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0m2;
3 内部目录总量可按每种藏书两张卡片计算,每万张卡片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38m2,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0m2;
4 待分配上架书刊的存放量,可按每1000册图书或300种资料为一周转基数。其所占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0m2。
4.6.5 图书馆可根据自身的职能范围,设置专题咨询和业务辅导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题咨询和业务辅导用房的使用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不小于 6.00m2分别计算;
2 业务辅导用房应包括业务资料编辑室和业务资料阅览室;
3 业务资料编辑室的使用面积,每一工作人员不宜小于8.00m2;
4 业务资料阅览室可按8~10座位设置,每座位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0m2;
5 公共图书馆的咨询、辅导用房,宜分别配备不小于15.00m2的接待室。
4.6.6 图书馆设有业务研究室时,其使用面积可按每人/ 6.00m2计算,研究室内应配置计算机网络、通信接口和电源插座。
4.6.7 信息处理用房的使用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不小于6.00m2计算,室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网络、通信接口和电源插座。
4.6.8 美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工用房应包括工作间、材料库和洗手小间;
2 工作间应光线充足,空间宽敞,最好北向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0m2。
3 工作间附近宜设小库房存放美工用材料;
4 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4.6.9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的机房应位置适中,并不得与书库及易燃易爆物存放场所毗邻。机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的规定。
4.6.10 缩微与照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缩微复制用房宜单独设置,建筑设计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的操作要求;
2 缩微复制用房应有防尘、防振、防污染措施,室内应配置电源和给、排水设施;宜根据工艺要求对室内温度、湿度进行调节控制;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应有净化措施;
3 照像室包括摄影室、拷贝还原工作间、冲洗放大室和器材、药品储存间;
4 摄影室、拷贝还原工作间应防紫外线和可见光,门窗应设遮光措施,墙壁、顶棚不宜用白色反光材料饰面;
5 冲洗放大室的地面、工作柜面和墙裙应能防酸碱腐蚀,门窗应设遮光措施,室内应有给、排水和通风换气设施;
6 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设置胶片库和药品库。胶片库的温度、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及表7.2.1-2的规定。
4.6.11 专用的复印机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室内温度、湿度可根据所选用的机型要求确定。小型复印机可分散设置在各借、阅区内,其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管理。
4.6.12 音像控制室(以下简称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前放映的控制室,进深不得小于3.00m,净高不得小于3.00m;
2 控制室的观察窗应视野开阔。兼作放映孔时,其窗口下沿距控制室地面应为0.85m,距视听室后部地面应大于1.80m;
3 幕后放映的反射式控制室,进深不得小于 2.70m,地面宜采用活动地板。
4.6.13 装裱、整修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应光线充足,宽畅,有机械通风装置;
2 有给、排水设施和加热用的电源;
3 每工作岗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2,房间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30.00m2。
4.6.14 消毒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室仅适用于化学方法杀虫、灭菌;
2 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建筑构造应密封;
3 地面、墙面应易于清扫、冲洗。并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79的有关规定;
4 当采用物理方法杀虫灭菌对,其消毒装置可靠近总(中心)出纳台设置。
4.6.15 图书馆配有卫星接收及微波通讯装置时,天线等接受装置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的有关规定外,应在其附近设面积不小于15.00m2的机房。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