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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和疏散

6.1 耐火等级

6.1.1 图书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所列条文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当建筑物附有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的有关规定。
6.1.2 藏书量超过 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