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建筑电气
7.3.1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其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图书馆,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7.3.2 图书馆各种用房人工照明设计标准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7.3.3 图书馆的建筑电气设计,应对藏、借、阅、管各空间具有灵活互换的可能性;提供在各种空间(借、阅、业务工作等)应用电子计算机、视听、缩微、复印等技术设备的可能性。
7.3.4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
7.3.5 阅览区的照明可分区控制,阅览桌宜设局部照明。
7.3.6 书库照明宜选用不出现眩光的灯具,灯具与图书资料等易燃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当采用荧光照明时,宜采用节电装置。
7.3.7 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具及其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7.3.8 书架行道照明应有单独开关,行道两端都有通道时设双控开关;书库楼梯照明也应采用双控开关。
7.3.9 外借量较大的出纳厅,可按需要设信号或屏幕显示装置。
7.3.10 图书馆中应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
7.3.11 图书馆应设事故紧急广播,宜设开、闭馆音响讯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