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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本规范是在《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87(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了阐明本规范的修订目的,特作本条规定。《原规范》自1987年试行以来,对于指导我国的图书馆建筑设计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原规范》是根据当时的国情及图书馆尚停留在闭架管理,“以藏为主”的建馆模式下制定的。“八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图书馆事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开架管理、计算机在图书馆中的广泛应用和各种电子出版物的出现、图书馆服务手段的现代化,对图书馆建筑设计提出一系列新的课题。图书馆空间的灵活性、适应性越来越引起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关注,传统图书馆正向着现代化图书馆过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尤其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而图书馆建设将成为大中城市文化建设的重点,为了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也有条件对《原规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指导今后的图书馆建筑设计,使图书馆建筑设计质量不断提高,更好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适应新形势下的基本要求,使建设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本规范是对图书馆建筑设计的最基本要求。满足本规范的规定,可以保证图书馆建筑符合功能、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至于个别馆有更复杂的功能,更高的要求,完全允许其按工艺要求确定其建设标准。
1.0.2 为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特作本条规定。公共图书馆规定到县级(含少年儿童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则包括大学、学院、专科学校、成人教育学院等配套完整的图书馆。至于机关、部队、企业内部和工会俱乐部所属的图书馆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执行。由于图书馆功能的扩展,信息载体的日新月异和人们获取手段的多样化,势必会出现全新概念的图书馆,而本规范的针对对象仍以书本为主要知识载体的图书馆,故删去了原规范中“其他各类型图书馆的建筑设计,应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一句。
1.0.3、1.0.4 这两条对图书馆建筑设计的指导思想作原则性规定。即强调图书馆建筑设计,首先必须满足图书馆的功能要求,即文献资料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和安全防护的功能要求;为读者、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同时还应结合馆的性质和特点及发展趋势,为运用先进的管理方式、现代化的服务手段提供灵活性强、适应性高的空间。并力求造型美观,环境协调。突出以“读者为主,服务第一”的设计原则,较之于《原规范》“应结合国情和地方特点,使藏书接近读者”一句,更加具体和明确。
1.0.5 这一条阐明本规范与现行其他规范的关系。在现行标准中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强制执行的标准,也有参照执行的标准。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防火规范等都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设计中必须遵循。其他各类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等则为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有的可以参照相关内容,有的则完全与本规范无关。如图书馆建筑设计就不必执行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这样界定,使规范的内容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