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一节“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分级。
7.3.2 图书馆各种用房人工照明设计参数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各类阅览室、研究室、装裱修整间等平均水平照度是为150~300lX;陈列室、目录厅、出纳厅、视听室、美工室、报告厅、会议室等平均水平照度定为75~150lX;读者休息室、缩微阅读室、电子出版物阅览室等平均水平照度定为50~100lX,上述各项的工作面高度均为0.75m;书库的照度在垂直面离地0.25m处为
30~50lX;门厅、走廊、楼梯间、厕所的地面照度为 30lX。
7.3.3 各类图书馆在现代服务手段不断提高和扩充的条件下,一些现代化设备如复印机、缩微阅读机和各种听音设备和计算机,将会从集中设置过渡到分散设置,最终将在采编部、出纳厅和各类专业阅览室中普遍采用。故电气管线敷设和电源插头的设置,应考虑发展的需求。除此之外,在照明市线上也应为图书馆所经常出现的布置调整和以后提高照度的需要适当留有余地。
7.3.4 各类图书馆均属于公共建筑,而书库所保存的图书文献既属于易燃品又采用集中重叠存放,应按丙类高层厂房对待。故图书馆除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图书馆应根据其性质、规模、重要性,按保卫工作的需要,在重要场所、重要的仓库应设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
7.3.5 使用人数少、就座率低的专业阅览室,由于读者一般年龄较高,室内秩序好,易于管理,单人桌坐人少,便于监测。因此配备台灯进行局部补充照明既属必要也少损失。相反,在综合大阅览室内设局部照明时,经常发生窃书及丢失灯具,损坏电器等事故,况且大阅览室读者有时坐不满,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分区照明可以节电。
7.3.6 由于各馆书库的设计不尽相同,因而规定书库照明要吸顶安装,似乎不妥,只需满足本规范中所作的规定即可。
7.3.7,7.3.8 大型书库,照明应分区控制,如主通道一个系统,书架陈列部分划片分设开关,以节约用电。
库内每条行道之间两端及库内工作人员通行的楼梯,应设双控开关,以利查找图书不走回头路便可随手关灯。凡是采用金属书架并在这种书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插座时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以防止发出漏电事故。
7.3.9 根据现今国内外图书馆的实际状况,在出纳台上使用对讲设备的几乎没有,索书信息的传递都采用计算机系统或现代通讯技术。
7.3.10 随着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图书馆内使用电话的门数日益增多,配设电话交换机组实属必要。由于电话线路的设计、施工、调试、开通均属市话局的管辖范围,因而必须征得市话局的同意。通常电话机房应包括交换机室、话务员室、蓄电池室、维修室等内容。机房的面积应根据机组的规模确定。
为了方便读者,在图书馆中应设置公用电话,公用电话应设置在门厅或走道等公共活动地点。
7.3.11 图书馆的电气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和各馆建设投资情况,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对一些必要的用电设施和各种弱电系统的布线,如电钟、内线电话、闭路电视和事故紧急广播等,建馆设计应予一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