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中小学校建设应确定班额人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非完全小学应为每班30人;
2 完全中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应为每班50人;
3 九年制学校中1年级~6年级应与完全小学相同,7年级~9年级应与初级中学相同。
3.0.2 中小学校建设应为学生身心健康发育和学习创造良好环境。
3.0.3 接受残疾生源的中小学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3.0.4 校园内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及供热等基础设施应与中小学校主体建筑同步建设,并宜先行施工。
3.0.5 中小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并应与校园应急策略相结合。安全设计应包括校园内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餐饮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
3.0.6 由当地政府确定为避难疏散场所的学校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3.0.7 多个学校校址集中或组成学区时,各校宜合建可共用的建筑和场地。分设多个校址的学校可依教学及其他条件的需要,分散设置或在适中的校园内集中建设可共用的建筑和场地。
3.0.8 中小学校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宜按绿色校园、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3.0.9 在改建、扩建项目中宜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设施及建筑。
3.0.10 中小学校设计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及传统相适应。
3.0.11 环境设计、建筑的造型及装饰设计应朴素、安全、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