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体育建筑设施
5.10.1 体育建筑设施包括风雨操场、游泳池或游泳馆。体育建筑设施的位置应邻近室外体育场,并宜便于向社会开放。
Ⅰ 风雨操场
5.10.2 风雨操场应附设体育器材室,也可与操场共用一个体育器材室,并宜附设更衣室、卫生间、浴室。教职工与学生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分设。
5.10.3 当风雨操场无围护墙时,应避免眩光影响。有围护墙的风雨操场外窗无避免眩光的设施时,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10m。窗台高度以下的墙面宜为深色。
5.10.4 根据运动占用空间的要求,应在风雨操场内预留各项目之间设置安全分隔的设施。
5.10.5 风雨操场内,运动场地的灯具等应设护罩。悬吊物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有围护墙时,在窗的室内一侧应设护网。
5.10.6 风雨操场的楼、地面构造应根据主要运动项目的要求确定,不宜采用刚性地面。固定运动器械的预埋件应暗设。
5.10.7 当风雨操场兼作集会场所时,宜进行声学处理。
5.10.8 风雨操场通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的规定,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宜设机械通风或空调。
5.10.9 体育器材室的门窗及通道应满足搬运体育器材的需要。
5.10.10 体育器材室的室内应采取防虫、防潮措施。
Ⅱ 游泳池、游泳馆
5.10.11 中小学校的游泳池、游泳馆均应附设卫生间、更衣室,宜附设浴室。
5.10.12 中小学校泳池宜为8泳道,泳道长宜为50m或25m。
5.10.13 中小学校游泳池、游泳馆内不得设置跳水池,且不宜设置深水区。
5.10.14 中小学校泳池入口处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应小于2.00m,宽度应与通道相同,深度不宜小于0.20m。
5.10.15 泳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