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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地和总平面

4.1 场 地

4.1.2 本条对原条文有较大修改,并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所谓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指已知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地裂、雷暴、洪涝、冲塌、飓风、海啸等灾难的地段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错位的部位。
      校园周边环境质量以建校立项时的环境质量评估报告为依据。中小学校环境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该地段的气候特征、空气洁净度、噪声级、地质条件、雷暴记录、电磁波辐射测定、土壤氡污染检验值等项。目前我国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各种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的控制已有相关标准,在设计中应遵照执行。


4.1.3 学校是学生身心得以健康成长的园地,本条旨在保障师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应严格遵守。
      1 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是病源可能集中之处,长期为邻,对师生健康会造成威胁。
      2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各类易燃易爆的危险场区的防护距离随危险品的类别及储放规模而不同,需区别处理。


4.1.4 本条规定强调学校布点要均匀,做到小学生上学时间控制在步行10min左右,中学生上学控制在步行15min~20min左右。


4.1.5 由于居住水平提高和人口增长率降低,一些地区居住人口密度降低,学生生源减少,成规模建制的学校布点稀,学生跨城市干道上学的现象并非罕见,极为危险。当城市干道的规划确定后学校选址时,学生生源尽量不跨城市干道;反之,在规划、建设城市干道时应同步规划建设适当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4.1.6 本条规定的学校与铁路的距离300m,是二者间有建筑物遮挡时所需要的距离。当没有遮挡或学校处于流量大的铁路线转弯处或编组站附近时,距离需加大;当铁路的流量小或车速低时,此距离可缩小。本规范对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作为噪声源规定的减噪距离是按照其对外廊式学校开窗教室的噪声干扰自然衰减距离确定的。


4.1.7 教学要防止受到噪声干扰。同时,学校音乐课、体育课、课间操,甚至全班集体朗读对周边近邻都可能造成噪声干扰。应在规划设计中通过对周边环境、用地形状认真调查、分析,合理布局,避免干扰近邻。若用地条件过差时,需对用地作相应调整。


4.1.8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修改,并确定为强制行条文。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及石油管道都有爆燃隐患,危险性极大,故不得将校址选在这些管线的影响范围内。建校后亦不得在校园内过境穿越或跨越,以保障师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