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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Ⅰ 美术教室

5.7.2 本条依据教学要求对《原规范》进行了补充。


5.7.3 写生课要求光源稳定,尽量避免直射阳光,窗宜朝北。当顶部采光时,也应避免阳光直射。


5. 7.6 本条文的目的为避免环境色彩干扰学生对颜色的判断。


5.7.7 为适应现代艺术视听效果综合交融的需要,现代艺术课教室应配置音响设施,故新增设本条。

Ⅱ 书法教室

5.7.8 一些学校在建设时误认为在美术教室可以完成书法课的教学,没有设置书法教室。但美术教室与书法教室所采用的课桌椅不同,难以通用,使书法课不能正常进行。小学美术课可以在书法条案上进行,故小学书法教室可兼作美术教室。


5.7.10 依据调查成果,本条对《原规范》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5.7.11 挂镜线宜设高低两组。高挂镜线可悬挂示范条幅,低挂镜线可悬挂学生的习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