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评 分 项
Ⅰ 土地利用
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9分。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表4.2.1-1的规则评分;对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2的规则评分。
表4.2.1-1 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A(m2) | 得分 | ||||
3层及以下 | 4~6层 | 7~12层 | 13~18层 | 19层及以上 | |
35<A≤41 | 23<A≤26 | 22<A≤24 | 20<A≤22 | 11<A≤13 | 15 |
A≤35 | A≤23 | A≤22 | A≤20 | A≤11 | 19 |
表4.2.1-2 公共建筑容积率评分规则
容积率R | 得分 |
0.5≤R<0.8 | 5 |
0.8≤R<1.5 | 10 |
1.5≤R<3.5 | 15 |
R≥3.5 | 19 |
4.2.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得2分;
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表4.2.2-1的规则评分,最高得7分。
表4.2.2-1 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评分规则
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Ag | 得分 | |
新区建设 | 旧区建设 | |
1.0m2≤Ag<1.3m2 | 0.7m2≤Ag<0.9m2 | 3 |
1.3m2≤Ag<1.5m2 | 0.9m2≤Ag<1.0m2 | 5 |
Ag≥1.5m2 | Ag≥1.0m2 | 7 |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绿地率:按表4.2.2-2的规则评分,最高得7分;
表4.2.2-2 公共建筑绿地率评分规则
绿地率Rg | 得分 |
30%≤Rg<35% | 2 |
35%≤Rg<40% | 5 |
Rg≥40% | 7 |
2)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得2分。
4.2.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表4.2.3的规则评分。
表4.2.3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评分规则
Ⅱ 室外环境
4.2.4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2分;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得2分。
4.2.5 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评价分值为4分。
4.2.6 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小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2分;
2)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得1分;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
2)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得1分。
4.2.7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有乔木、构筑物等遮阴措施的面积达到10%,得1分;达到20%,得2分;
2 超过70%的道路路面、建筑屋面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得2分。
Ⅲ 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4.2.8 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3分;
2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3分;
3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3分。
4.2.9 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评价分值为3分。
4.2.10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3分;
2 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采取下列措施中至少2项,得3分:
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2)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
3)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4.2.11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3项,得3分;满足4项及以上,得6分:
1)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2)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3)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4)相关设施集中设置并向周边居民开放;
5)场地1000m范围内设有5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
2 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2项,得3分;满足3项及以上,得6分:
1)2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2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
2)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4)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Ⅳ 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2.12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评价分值为3分。
4.2.1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m2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得3分;
2 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得3分;
3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3分。
4.2.1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6分。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得3分;达到70%,得6分。
4.2.15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3分;
2 居住建筑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3株/100m2,公共建筑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得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