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评 分 项
Ⅰ 建筑与围护结构
5.2.1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评价分值为6分。
5.2.2 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设玻璃幕墙且不设外窗的建筑,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5%,得4分;达到10%,得6分。
2 设外窗且不设玻璃幕墙的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30%,得4分;达到35%,得6分。
3 设玻璃幕墙和外窗的建筑,对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和外窗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5.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5%,得5分;达到10%,得10分。
2 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5%,得5分;达到10%,得10分。
Ⅱ 供暖、通风与空调
5.2.4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6分。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5.2.4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表5.2.4 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提高或降低幅度
5.2.5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值低20%,评价分值为6分。
5.2.6 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系统能耗的降低幅度按表5.2.6的规则评分。
表5.2.6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降低幅度评分规则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降低幅度De | 得分 |
5%≤De<10% | 3 |
10%≤De<15% | 7 |
De≥15% | 10 |
5.2.7 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分值为6分。
5.2.8 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得3分;
2 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得3分;
3 水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得3分。
Ⅲ 照明与电气
5.2.9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大空间、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5分。
5.2.10 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规定的目标值,评价总分值为8分。主要功能房间满足要求,得4分;所有区域均满足要求,得8分。
5.2.11 合理选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扶梯自动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3分。
5.2.12 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气设备,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三相配电变压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得3分;
2 水泵、风机等设备,及其他电气装置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得2分。
Ⅳ 能量综合利用
5.2.13 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合理并运行可靠,评价分值为3分。
5.2.14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系统,评价分值为3分。
5.2.15 合理利用余热废热解决建筑的蒸汽、供暖或生活热水需求,评价分值为4分。
5.2.16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表5.2.16的规则评分。
表5.2.16 可再生能源利用评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