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评 分 项
Ⅰ 节材设计
7.2.1 择优选用建筑形体,评价总分值为9分。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规定的建筑形体规则性评分,建筑形体不规则,得3分;建筑形体规则,得9分。
7.2.2 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评价分值为5分。
7.2.3 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的户数比例达到30%,得6分;达到100%,得10分。
2 公共建筑公共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6分;所有部位均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10分。
7.2.4 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评价总分值为5分,根据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按表7.2.4的规则评分。
表7.2.4 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评分规则
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Rrp | 得分 |
30%≤Rrp<50% | 3 |
50%≤Rrp<80% | 4 |
Rrp≥80% | 5 |
7.2.5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评价总分值为5分,根据预制构件用量比例按表7.2.5的规则评分。
表7.2.5 预制构件用量比例评分规则
预制构件用量比例Rpc | 得分 |
15%≤Rpc<30% | 3 |
30%≤Rpc<50% | 4 |
Rpc≥50% | 5 |
7.2.6 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得3分;
2 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卫浴间,得3分。
Ⅱ 材料选用
7.2.7 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按表7.2.7的规则评分。
表7.2.7 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评分规则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Rlm | 得分 |
60%≤Rlm<70% | 6 |
70%≤Rlm<90% | 8 |
Rlm≥90% | 10 |
7.2.8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评价分值为10分。
7.2.9 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评价总分值为5分。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的比例达到50%,得3分;达到100%,得5分。
7.2.10 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
1)根据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的比例,按表7.2.10的规则评分,最高得10分。
表7.2.10 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评分规则
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比例Rsb | 得分 |
30%≤Rsb<50% | 4 |
50%≤Rsb<70% | 6 |
70%≤Rsb<85% | 8 |
Rsb≥85% | 10 |
2)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10分。
2 钢结构: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8分;达到70%,得10分。
3 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和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7.2.11 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评价分值为5分。对混凝土结构,其中高耐久性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对钢结构,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
7.2.12 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中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6%,得8分;达到10%,得10分。
2 公共建筑中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10%,得8分;达到15%,得10分。
7.2.13 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一种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达到30%,得3分;达到50%,得5分。
2 采用两种及以上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每一种用量比例均达到30%,得5分。
7.2.14 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合理采用清水混凝土,得2分;
2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外立面材料,得2分;
3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得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