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评 分 项
Ⅰ 节水系统
6.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计算平均日用水量时,应实事求是地确定用水的使用人数、用水面积等。使用人数在项目使用初期可能不会达到设计人数,如住宅的入住率可能不会很快达到100%,因此对与用水人数相关的用水,如饮用、盥洗、冲厕、餐饮等,应根据用水人数来计算平均日用水量;对使用人数相对固定的建筑,如办公建筑等,按实际人数计算;对浴室、商店、餐厅等流动人口较大且数量无法明确的场所,可按设计人数计算。
对与用水人数无关的用水,如绿化灌溉、地面冲洗、水景补水等,则根据实际水表计量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实际运行一年的水表计量数据和使用人数、用水面积等计算平均日用水量,与节水用水定额进行比较来判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运行评价查阅实测用水量计量报告和建筑平均日用水量计算书。
6.2.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3.2、5.3.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管网漏失水量包括:阀门故障漏水量,室内卫生器具漏水量,水池、水箱溢流漏水量,设备漏水量和管网漏水量。为避免漏损,可采取以下措施:
1 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2 选用性能高的阀门、零泄漏阀门等。
3 合理设计供水压力,避免供水压力持续高压或压力骤变。
4 做好室外管道基础处理和覆土,控制管道埋深,加强管道工程施工监督,把好施工质量关。
5 水池、水箱溢流报警和进水阀门自动联动关闭。
6 设计阶段: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分级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具体要求为下级水表的设置应覆盖上一级水表的所有出流量,不得出现无计量支路。
7 运行阶段:物业管理机构应按水平衡测试的要求进行运行管理。申报方应提供用水量计量和漏损检测情况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水平衡测试。报告包括分级水表设置示意图、用水计量实测记录、管道漏损率计算和原因分析。申报方还应提供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分级水表设置示意图);运行评价查阅设计说明、相关竣工图(含分级水表设置示意图)、用水量计量和漏损检测及整改情况的报告,并现场核实。
6.2.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用水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是为满足使用要求,用水器具给水配件出口在单位时间内流出的规定出水量。流出水头是保证给水配件流出额定流量,在阀前所需的水压。给水配件阀前压力大于流出水头,给水配件在单位时间内的出水量超过额定流量的现象,称超压出流现象,该流量与额定流量的差值,为超压出流量。给水配件超压出流,不但会破坏给水系统中水量的正常分配,对用水工况产生不良的影响,同时因超压出流量未产生使用效益,为无效用水量,即浪费的水量。因它在使用过程中流失,不易被人们察觉和认识,属于“隐形”水量浪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给水系统设计时应采取措施控制超压出流现象,应合理进行压力分区,并适当地采取减压措施,避免造成浪费。
当选用了恒定出流的用水器具时,该部分管线的工作压力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即可。当建筑因功能需要,选用特殊水压要求的用水器具时,如大流量淋浴喷头,可根据产品要求采用适当的工作压力,但应选用用水效率高的产品,并在说明中作相应描述。在上述情况下,如其他常规用水器具均能满足本条要求,可以评判其达标。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各层用水点用水压力计算表);运行评价查阅设计说明、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并现场核实。
6.2.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5.3.10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情况,对不同用户的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并据此施行计量收费,以实现“用者付费”,达到鼓励行为节水的目的,同时还可统计各种用途的用水量和分析渗漏水量,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各管理单元通常是分别付费,或即使是不分别付费,也可以根据用水计量情况,对不同管理单元进行节水绩效考核,促进行为节水。
对公共建筑中有可能实施用者付费的场所,应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实现行为节水。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水表设置示意图);运行评价查阅设计说明、相关竣工图(含水表设置示意图)、各类用水的计量记录及统计报告,并现场核实。
6.2.5 本条适用于设有公用浴室的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无公用浴室的建筑不参评。
本条为新增条文。通过“用者付费”,鼓励行为节水。本条中“公用浴室”既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设置的公用浴室,也包含住宅、办公楼、旅馆、商店等为物业管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设置的公用浴室。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相关节水产品的设备材料表);运行评价查阅设计说明(含相关节水产品的设备材料表)、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检测报告,并现场核实。
Ⅱ 节水器具与设备
6.2.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并与本标准控制项第6.1.3条相呼应。卫生器具除按第6.1.3条要求选用节水器具外,绿色建筑还鼓励选用更高节水性能的节水器具。目前我国已对部分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制定了相关标准,如:《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2010、《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2-2010、《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2012、《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2012、《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2012,今后还将陆续出台其他用水器具的标准。
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对卫生器具的节水要求和相应的参数或标准。当存在不同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时,按满足最低等级的要求得分。
卫生器具有用水效率相关标准的应全部采用,方可认定达标。今后当其他用水器具出台了相应标准时,按同样的原则进行要求。
对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的项目,在施工图设计中应对节水器具的选用提出要求;对非一体化设计的项目,申报方应提供确保业主采用节水器具的措施、方案或约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含相关节水器具的性能参数要求);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纸、设计说明、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节水性能检测报告,并现场核实。
6.2.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3.8、5.3.8条,有修改。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同时还可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的调节控制器。可参照《园林绿地灌溉工程技术规程》CECS 243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设计施工。
目前普遍采用的绿化节水灌溉方式是喷灌,其比地面漫灌要省水30%~50%。采用再生水灌溉时,因水中微生物在空气中极易传播,应避免采用喷灌方式。
微灌包括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比地面漫灌省水50%~70%,比喷灌省水15%~20%。其中微喷灌射程较近,一般在5m以内,喷水量为(200~400)L/h。
无须永久灌溉植物是指适应当地气候,仅依靠自然降雨即可维持良好的生长状态的植物,或在干旱时体内水分丧失,全株呈风干状态而不死亡的植物。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仅在生根时需进行人工灌溉,因而不需设置永久的灌溉系统,但临时灌溉系统应在安装后一年之内移走。
当90%以上的绿化面积采用了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或节水控制措施时,方可判定本条得7分;当50%以上的绿化面积采用了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且其余部分绿化采用了节水灌溉方式时,方可判定本条得10分。当选用无须永久灌溉植物时,设计文件中应提供植物配置表,并说明是否属无须永久灌溉植物,申报方应提供当地植物名录,说明所选植物的耐旱性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含相关节水灌溉产品的设备材料表)、景观设计图纸(含苗木表、当地植物名录等)、节水灌溉产品说明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纸、设计说明、节水灌溉产品说明书,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实地检查节水灌溉设施的使用情况、查阅绿化灌溉用水制度和计量报告。
6.2.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不设置空调设备或系统的项目,本条得10分。第2款仅适用于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水补水量很大,甚至可能占据建筑物用水量的30%~50%,减少冷却水系统不必要的耗水对整个建筑物的节水意义重大。
1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或闭式冷却塔的喷淋水系统受气候、环境的影响,冷却水水质比闭式系统差,改善冷却水系统水质可以保护制冷机组和提高换热效率。应设置水处理装置和化学加药装置改善水质,减少排污耗水量。
开式冷却塔或闭式冷却塔的喷淋水系统设计不当时,高于集水盘的冷却水管道中部分水量在停泵时有可能溢流排掉。为减少上述水量损失,设计时可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相对加大冷却塔集水盘浮球阀至溢流口段的容积,避免停泵时的泄水和启泵时的补水浪费。
2 开式冷却水系统或闭式冷却塔的喷淋水系统的实际补水量大于蒸发耗水量的部分,主要由冷却塔飘水、排污和溢水等因素造成,蒸发耗水量所占的比例越高,不必要的耗水量越低,系统也就越节水;
本条文第2款从冷却补水节水角度出发,对于减少开式冷却塔和设有喷淋水系统的闭式冷却塔的不必要耗水,提出了定量要求,本款需要满足公式(1)方可得分:
式中:Qe——冷却塔年排出冷凝热所需的理论蒸发耗水量,kg;
Qb——冷却塔实际年冷却水补水量(系统蒸发耗水量、系统排污量、飘水量等其他耗水量之和),kg。
排出冷凝热所需的理论蒸发耗水量可按公式(2)计算
式中:Qe——冷却塔年排出冷凝热所需的理论蒸发耗水量,kg;
H——冷却塔年冷凝排热量,kJ;
r0——水的汽化热,kJ/kg。
集中空调制冷及其自控系统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提供条件,满足能够记录、统计空调系统的冷凝排热量的要求,在设计与招标阶段,对空调系统/冷水机组应有安装冷凝热计量设备的设计与招标要求;运行评价可以通过楼宇控制系统实测、记录并统计空调系统/冷水机组全年的冷凝热,据此计算出排出冷凝热所需要的理论蒸发耗水量。
3 本款所指的“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包括采用分体空调、风冷式冷水机组、风冷式多联机、地源热泵、干式运行的闭式冷却塔等。风冷空调系统的冷凝排热以显热方式排到大气,并不直接耗费水资源,采用风冷方式替代水冷方式可以节省水资源消耗。但由于风冷方式制冷机组的COP通常较水冷方式的制冷机组低,所以需要综合评价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和电力资源情况,有条件时宜优先考虑风冷方式排出空调冷凝热。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产品说明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纸、设计说明、产品说明,查阅冷却水系统的运行数据、蒸发量、冷却水补水量的用水计量报告和计算书,并现场核实。
6.2.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除卫生器具、绿化灌溉和冷却塔以外的其他用水也应采用节水技术和措施,如车库和道路冲洗用的节水高压水枪、节水型专业洗衣机、循环用水洗车台,给水深度处理采用自用水量较少的处理设备和措施,集中空调加湿系统采用用水效率高的设备和措施。按采用了节水技术和措施的用水量占其他用水总用水量的比例进行评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产品说明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纸、设计说明、产品说明,查阅水表计量报告,并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实地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
Ⅲ 非传统水源利用
6.2.10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住宅、办公、商店、旅馆类建筑参评第1款,除养老院、幼儿园、医院之外的其他建筑参评第2款。养老院、幼儿园、医院类建筑本条不参评。项目周边无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且建筑可回用水量小于100m3/d时,本条不参评。
本条对本标准2006年版中涉及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多条进行了整合、完善。根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规定,“建筑可回用水量”指建筑的优质杂排水和杂排水水量,优质杂排水指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空调冷凝水、游泳池排水等;杂排水指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除优质杂排水外还包括冷却排污水、游泳池排污水、厨房排水等。当一个项目中仅部分建筑申报时,“建筑可回用水量”应按整个项目计算。
评分时,既可根据表中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来评分,也可根据表中的非传统水源利用措施来评分;按措施评分时,非传统水源利用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计算设计年用水总量应由平均日用水量计算得出,取值详见《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运行阶段的实际用水量应通过统计全年水表计量的情况计算得出。
由于我国各地区气候和资源情况差异较大,有些建筑并没有冷却水补水和室外景观水体补水的需求,为了避免这些差异对评价公平性的影响,本条在规定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要求时,扣除了冷却水补水量和室外景观水体补水量。在本标准的第6.2.11条和第6.2.12条中对冷却水补水量和室外景观水体补水量提出了非传统水源利用的要求。
包含住宅、旅馆、办公、商店等不同功能区域的综合性建筑,各功能区域按相应建筑类型参评。评价时可按各自用水量的权重,采用加权法计算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要求。
本条中的非传统水源利用措施主要指生活杂用水,包括用于绿化浇灌、道路冲洗、洗车、冲厕等的非饮用水,但不含冷却水补水和水景补水。
第2款中的“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指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相应的生活杂用水总用水量的比例。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非传统水源利用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纸、设计说明,查阅用水计量记录、计算书及统计报告、非传统水源水质检测报告,并现场核实。
6.2.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没有冷却水补水系统的建筑,本条得8分。
本条为新增条文。使用非传统水源替代自来水作为冷却水补水水源时,其水质指标应满足《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中规定的空调冷却水的水质要求。
全年来看,冷却水用水时段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降雨高峰时段基本一致,因此收集雨水处理后用于冷却水补水,从水量平衡上容易达到吻合。雨水的水质要优于生活污废水,处理成本较低、管理相对简单,具有较好的成本效益,值得推广。
条文中冷却水的补水量以年补水量计,设计阶段冷却塔的年补水量可按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执行。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冷却水补水量及非传统水源利用的水量平衡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查阅用水计量记录、计算书及统计报告、非传统水源水质检测报告,并现场核实。
6.2.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不设景观水体的项目,本条得7分。景观水体的补水没有利用雨水或雨水利用量不满足要求时,本条不得分。
本条为新增条文。《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中强制性条文第4.1.5条规定“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4.4.3条规定“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因此设有水景的项目,水体的补水只能使用非传统水源,或在取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利用临近的河、湖水。有景观水体,但利用临近的河、湖水进行补水的,本条不得分。
自然界的水体(河、湖、塘等)大都是由雨水汇集而成,结合场地的地形地貌汇集雨水,用于景观水体的补水,是节水和保护、修复水生态环境的最佳选择,因此设置本条的目的是鼓励将雨水控制利用和景观水体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景观水体的补水应充分利用场地的雨水资源,不足时再考虑其他非传统水源的使用。
缺水地区和降雨量少的地区应谨慎考虑设置景观水体,景观水体的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确定规模和具体形式。设计阶段应做好景观水体补水量和水体蒸发量逐月的水量平衡,确保满足本条的定量要求。
本条要求利用雨水提供的补水量大于水体蒸发量的60%,亦即采用除雨水外的其他水源对景观水体补水的量不得大于水体蒸发量的40%,设计时应做好景观水体补水量和水体蒸发量的水量平衡,在雨季和旱季降雨水差异较大时,可以通过水位或水面面积的变化来调节补水量的富余和不足,也可设计旱溪或干塘等来适应降雨量的季节性变化。景观水体的补水管应单独设置水表,不得与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合用水表。
景观水体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的要求。景观水体的水质保障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合理控制雨水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本标准第4.2.13条也对控制雨水面源污染的相关措施提出了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景观设计图纸)、水量平衡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查阅景观水体补水的用水计量记录及统计报告、景观水体水质检测报告,并现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