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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隔声、降噪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