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5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
8.1.6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
4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8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