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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气流组织

8.2.1 Ⅰ级~Ⅲ级洁净手术室内集中布置于手术台上方的非诱导型送风装置,应使包括手术台的一定区域即手术区处于洁净气流形成的主流区内。送风装置送风面积不应低于表8.2.1列出的数值。当眼科手术室超过30m2,其他手术室净面积超过50m2,且需要增大上述送风面积时,出风面积增大的比例不应超过手术室净面积增大的比例。

表8.2.1 洁净手术室送风口集中布置的最小面积

8.2.2 当洁净手术室的集中送风面需要分隔开时,应使气流在地面以上约2m高度搭接。当分隔后的送风盲区宽度为0.1m~0.25m时,房间净高相应不低于2.8m~3.2m。

8.2.3 洁净手术室集中送风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选用工厂化、装配化、安装简便的成品,避免现场加工。
    2 无影灯立柱和底罩占有送风面的送风盲区不宜大于0.25m×0.25m。
    3 送风装置应方便更换或能在手术室外更换其中的末级过滤器;可采用有阻漏功能的成品装置,过滤器箱应设在附近的设备层内。
    4 应执行本规范第13.3.8条的检漏规定。
    5 集中送风装置送风洁净气流满布比应大于0.9,并应由下式进行计算:

    6 当在Ⅰ级手术室手术区地面以上1.2m截面按本规范第13.3.6条第3款要求布置测点时,风速不均匀度β应小于等于0.24,β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i——每个测点的速度(m/s);
           ——各测点平均速度(m/s);
          k——测点数。
    7 在Ⅱ、Ⅲ级手术室集中送风装置送风面以下0.1m的截面上的送风速度应能均匀分布,宜在0.1m/s~0.4m/s之间,不得出现无速度的盲区。

8.2.4 Ⅳ级手术室可在顶棚上分散布置送风口。

8.2.5 Ⅰ级洁净辅助用房集中送风装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3条有关要求外,其面积宜根据医疗要求确定。

8.2.6 Ⅱ级~Ⅳ级洁净辅助用房可在顶棚上分散布置送风口。

8.2.7 洁净手术室均宜采用室内回风,可在其附属的相通邻室回风,但不应通过走廊有组织回风。

8.2.8 洁净手术室应采用平行于手术台长边的双侧墙的下部回风;除前室外,洁净手术室附属且相通的邻室,可只利用来自手术室的回风而无级别要求;经常有人活动又需送洁净风的房间,也应采用下侧回风,当侧墙之间距离大于等于3m时,可采用双侧下部回风,但不宜采用四角或四侧回风。经常无人且需送洁净风的房间以及洁净区走廊或其他洁净通道可采用上回风。

8.2.9 下部回风口洞口上边高度不宜超过地面之上0.5m,洞口下边离地面不宜小于0.1m。Ⅰ级洁净手术室的两侧回风口宜连续布置,其他级别手术室的两侧回风口,每侧不应少于2个,宜均匀布置。

8.2.10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8.2.10选用。

表8.2.10 回风口吸风速度(m/s)

回风口位置 吸风速度
下部 经常无人房间和走廊 ≤1.5
经常有人房间 ≤1
上部 走廊 ≤2

8.2.11 洁净手术室应设上部排风口,其位置宜在病人头侧的顶部。排风口吸风速度不应大于2m/s。

8.2.12 Ⅰ级~Ⅲ级洁净手术室和负压手术室内除集中净化空调方式外不应另外加设空气净化器。其他洁净用房可另加设带高中效及以上效率过滤器的空气净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