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电 气
11.1 供 电
11.1.1 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用电气设备工作场所的分类进行设计。
11.1.2 洁净手术部应采用独立双路电源供电。
11.1.3 有生命支持电气设备的洁净手术室必须设置应急电源。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命支持电气设备应能实现在线切换。
2 非治疗场所和设备应小于等于15s。
3 应急电源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1.1.4 在洁净手术室内,用于维持生命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内的医疗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供电回路应使用医疗IT系统。
11.1.5 在洁净手术部内非生命支持系统可采用TN-S系统回路,并宜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作为自动切断电源的措施。
11.1.6 心脏外科手术室用电系统必须设置隔离变压器。
11.1.7 洁净手术室的配电总负荷应按手术功能要求计算。一间手术室非治疗用电总负荷不应小于3kVA;治疗用电总负荷不应小于6kVA。
11.1.8 洁净手术部进线电源的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应大于2.6%,电流总谐波畸变率不应大于15%。
11.1.9 洁净手术室内的电源回路应设绝缘检测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