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建筑装饰
7.3.2、7.3.3 洁净手术室必须保证建筑的洁净环境,为防止交叉感染及积灰,吊顶、墙面、地面的装饰用材要求耐磨,不起尘、易清洗、耐腐蚀。随着科学的发展,能满足洁净手术室要求的新材料品种繁多,根据实际功能需要及财务能力,合理选择。涂涂料的水泥地面、水磨石地面、瓷砖地面、自流平地面、粘贴地面等都可以使用。要求用浅色,是为了和清洗后的血液污染过的地面颜色接近。而涂防静电环氧树脂的水泥地面,简单易行,颜色美观,更适合中小医院或低级别手术室。宜在地面上划出集中送风面外轮廓线的投影,实际上已有这么做的,在德国标准上也有此建议。据到国外考察所见,美国医院仍有不少用瓷砖墙面,国内一些大医院也有仍用瓷砖的,效果没有问题。
7.3.4 围护结构上大的缝容易发现和处理,由固定、穿越等工作造成的细小孔、缝则难于发现,这成为压力难于保证,特别是负压室压力难于维持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细细寻找,密封这些空隙。
7.3.5、7.3.6 在洁净手术部内为了便于清洗,避免产生污染物集聚的死角,要求踢脚与地面交界处必须为圆角,这也是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所强调的。为避免意外事故发生,要求阳角也宜做成圆角(但门洞上口可例外),墙上做防撞板。
7.3.7 外露的木质和石膏材料易吸湿变形、开裂、积灰、长菌、储菌,所以要求在洁净手术室内不得使用这些材料。
实施与检查:
检查设计和施工说明,检查现场。
以有无说明文件为依据。
7.3.8 由于设备层内安有空调、净化设备并需经常更换,更换过滤器和设备的维护、维修,需要人员活动空间。据一些工程的实际情况反映,为了节省面积,把技术层设计得很低,梁下几乎塞满,这对保证手术室的正常运行很不利,应在设计中给设备层留出足够的面积和层高。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7T 50353-2005第3.0.24条规定,“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应计算面积”。所以这次修订对设备层梁下净高作了特别强调,设备层梁下净高不宜低于2.2m。此外,设备层有和手术室相通的机会,因此,要求该层内干净、防尘,故其围护结构要按一定要求处理。
7.3.9 由于手术时间很长,持续挥发有害有味气体,对患者和医护人员都极不利,所以至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规定,当建设方另有要求时,应符合具体合同约定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房例如涉及生命科学的用房,应根据院方要求确定有关挥发物质的具体指标。
7.3.10 洁净手术室的净高是根据无影灯的型号及气流组织形式来确定的,考虑到本规范适用于改建工程,此次修订将下限降低至2.7m。对有天轨的手术室,如多功能复合手术室,送风面积可能被分隔开来,所以要提高净高以使轨道两边气流在5倍轨宽的高度内能搭接。轨宽见本规范第8.2.2条。
7.3.11 洁净手术室建筑技术的重点在于空气净化及气流组织,为防止空气途径的污染,进入手术室的门需设置吊挂式自动推拉门,以减少外界气流干扰,避免地面出现凹槽积污。如果术中经常敞着门,使正压作用完全丧失,因此要求洁净手术室的门应有自动延时关闭装置。
7.3.12 手术室不应设外窗,应采用人工照明,主要是为避免室外光线对手术的影响及室外环境对手术室的污染,这次修订对Ⅲ、Ⅳ级洁净辅助用房,放宽到可设外窗,但必须是双层密闭的。可以是两道窗,内窗可打开,也可是一道而用双层玻璃,四周密封好。
7.3.13 由于降低了相对湿度值,对防静电的要求更高,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规定表面电阻105Ω~1010Ω,本规范提高为106Ω~1010Ω。
7.3.14 为了避免突出与不平而积尘,墙面上的插销、药品柜、器械柜、麻醉柜、吊顶上的灯具等均应嵌入墙内,在不同材料的接缝处要求密封。
7.3.16 如果洁净手术室的吊顶上有人孔,则因技术夹层中由于漏风常形成正压,就会造成从人孔缝隙向手术室渗漏。同时,有人孔就意味着可允许维修人员从手术室通过人孔进入技术夹层,这对维持手术室的洁净是很不利的。所以人孔应设在手术室之外,如走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