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满足使用功能需求,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可按本规范执行。
1.0.3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群众文化需求,地方特色,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的基础上,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1.0.4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