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文化馆建筑的规模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文化馆建筑的规模划分
规模 | 大型馆 | 中型馆 | 小型馆 |
建筑面积(m2) | ≥6000 | <6000,且≥4000 | <4000 |
4.1.2 文化馆建筑宜由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和管理及辅助用房组成,且各类用房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使用要求进行增减或合并。
4.1.3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具有可调性和灵活性,并应便于分区使用和统一管理。
4.1.4 文化馆的群众活动区域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4.1.5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的活动用房时,应布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下,且朝向良好和出入安全、方便的位置。
4.1.6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严寒地区的儿童和老年人的活动室宜做暖性地面。
4.1.7 排演用房、报告厅、展览陈列用房、图书阅览室、教学用房、音乐、美术工作室等应按不同功能要求设置相应的外窗遮光设施。
4.1.8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4.1.9 文化馆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文化馆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dB)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 |
录音录像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30 |
教室、图书阅览室、专业工作室等 | 50 |
舞蹈、戏曲、曲艺排练场等 | 55 |
4.1.10 文化馆内的标志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并应合理设置位置,字迹应清晰醒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