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业务用房
4.3.1 文化馆的业务用房应包括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研究整理室、计算机机房等。
4.3.2 录音录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录音录像室应包括录音室和录像室,且录音室应由演唱演奏室和录音控制室组成;录像室宜由表演空间、控制室、编辑室组成,编辑室可兼作控制室;小型录像室的使用面积宜为80m2~130m2,室内净高宜为5.5m,单独设置的录音室使用面积可取下限。常用录音室、录像室的适宜尺寸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常用录音室、录像室的适宜尺寸
类型 | 适宜尺寸(高:宽:长) |
小型 | 1.00:1.25:1.60 |
标准型 | 1.00:1.60:2.50 |
2 大型馆可分设专用的录音室和录像室,中型馆可分设也可合设录音室和录像室,小型馆宜合设为录音室和录像室。
3 录音录像室应布置在静态功能区内最为安静的部位,且不得邻近变电室、空调机房、锅炉房、厕所等易产生噪声的地方,其功能分区宜自成一区。
4 录音录像室的室内应进行声学设计,地面宜铺设木地板,并应采用密闭隔声门;不宜设外窗,并应设置空调设施。
5 演唱演奏室和表演空间与控制室之间的隔墙应设观察窗。
6 录音录像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穿越。
4.3.3 文艺创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艺创作室宜由若干文学艺术创作工作间组成,且每个工作间的使用面积宜为12m2;
2 应设在静区,并宜与图书阅览室邻近;
3 应设在适合自然采光的朝向,且外窗应设有遮光设施。
4.3.4 研究整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研究整理室应由调查研究室、文化遗产整理室和档案室等组成;有条件时,各部分宜单独设置;
2 应具备对当地地域文化、群众文化、群众艺术和馆藏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研究的功能,并应具备鉴定编目的功能,也可兼作本馆出版物编辑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
3 应设在静态功能区,并宜邻近图书阅览室集中布置;
4 文化遗产整理室应设置试验平台及临时档案资料存放空间;
5 档案室应设在干燥、通风的位置;不宜设在建筑的顶层和底层。资料储藏用房的外墙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其外墙的窗墙比不应大于1:10;
6 档案室应采取防潮、防蛀、防鼠措施,并应设置防火和安全防范设施;门窗应为密闭的,外窗应设纱窗;房间门应设防盗门和甲级防火门;
7 对于档案室的门,高度宜为2.1m,宽度宜为1.0m,室内地面、墙面及顶棚的装修材料应易于清扫、不易起尘;
8 档案室内的资料储藏宜设置密集架、档案柜等装具,且装具排列的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60m;
9 档案室应防止日光直射,并应避免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10 档案资料储藏用房的楼面荷载取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执行。
4.3.5 计算机机房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管理、文献数字化、网站管理等用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