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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采暖通风空调

5.2.1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文化馆应采用热水为热媒。设置在舞蹈排练室、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5.2.2 文化馆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报告厅、展览陈列厅、图书阅览室、观演厅、各类教室、音乐、文学创作室、办公室等 18
舞蹈排练室、琴房、录音录像棚、摄影、美术工作室 20
设备用房、服装、道具、物品仓库 14

5.2.3 设置采暖设施的房间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当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且送风量可按排风量的80%~90%计算;
    2 观演厅、文化教室等宜按2次/h~3次/h排风量计算,图书阅览室、办公室等房间宜按1次/h~2次/h计算,并应同时满足人员最小新风量需求。

5.2.4 当设置空调系统时,一般房间及门厅、走廊等的室内设计参数及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舞蹈排练室、排演厅、多媒体视听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档案室等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设置通风、除湿或空调设施。

5.2.5 琴房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0%~70%。

5.2.6 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房、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当房间内需设置散热器时,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

5.2.7 卫生间、洗浴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