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筑电气
5.3.1 报告厅、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计算机机房、多媒体视听教室、录音录像室、电子图书阅览室、维修间等场所宜设置专用配电箱,且设备用电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5.3.2 排演厅与室外活动场地的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演厅应预留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电源,且观众厅规模在300座及以上时,其舞台灯光与音响设计的电源配置应按照小型剧场的要求设置;观众厅规模小于300座时,可简化,并宜预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2 排演厅的舞台灯光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
3 室外活动场地应预留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且电源位置可选在相邻的建筑物处,其配电箱或柜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IP54,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
4 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分别采用专用干线供电。
5.3.3 展览陈列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
2 展览陈列位置应预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3 展品在灯光作用下易褪色或变质且较为贵重时,应选用紫外线少的光源或灯具,也可采取临时措施减少电光源对展品的损伤;
4 照明线路宜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或插接式照明母线方式配线,重要展品上方的灯具及明敷管线宜采取防坠落保护措施;
5 每个展位均应设置电源插座,展位不能确定时应在适当位置预留墙壁或地面插座,并应预留多媒体及数字放映设备电源插座。
5.3.4 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等场所,应设置扩声系统电源,并应预留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插座。
5.3.5 展览陈列厅、琴房、教室、文艺创作室、录音录像室等场所,应设置电源插座,且插座数量应满足需求;电子图书阅览室应设置电子阅览设备、打印机等电源插座。
5.3.6 设有黑板的教室应设置黑板照明。
5.3.7 舞蹈排练室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式照明灯具。
5.3.8 美术书法教室应采用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照明光源。
5.3.9 无特殊照明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及其附件。
5.3.10 指示灯、标志灯应选用LED、直管形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等瞬时启动光源。
5.3.11 照明控制应有利于节能和管理,并应优先利用天然光。
5.3.12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或变冷媒流量多联空调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节能控制装置。
5.3.13 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宜采用暗敷设方式。多媒体视听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场所宜设置防静电地板,且语音、数据、设备电源等线路宜采用地面线槽沿静电地板下布线。
5.3.14 演唱演奏室和表演空间与控制室之间应预留信号、视频与音频管路。
5.3.15 电子图书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多媒体视听教室、报告厅、各类教室、研究整理室、创作室、办公室等场所,应设置计算机网络接口。
5.3.16 文化教室、公共活动场所及室外广场附近的建筑物等,应设置有线电视接口。
5.3.17 文化馆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电话接口及计算机网络接口。
5.3.18 排演厅、报告厅应设置音响扩声系统。
5.3.19 文化馆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房间互换和增加设备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