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总 平 面
3.2.1 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将原条文“功能分区明确,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作为一个方面单独提出,强调其建筑功能分区的设计要求;将“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与“货物流通”合并,集中提出“人流、车流、物流”的设计要求。同时,将原条文“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分别移至室外活动场地、庭院、停车场设计要求的内容中。
3.2.2 根据文化馆功能用房的特点,为了减少相互之间的干扰,将原《规范》“第2.0.3条”规定的“功能分区明确”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文化馆可能配置的功能用房较多,但不是要求每一座文化馆都要配置这些功能用房,而是“如果配置”,那么需按照动静区域划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配置。
按文化馆的规模不同、建设地域不同,功能用房配置不同,一般划分原则为:
1 静态功能区:图书阅览室、美术书法教室、录音录像室、美术工作室、文学创作室、调查研究室、档案资料室、文化遗产整理室及各类办公室、接待室等。
2 动态功能区:门厅、排演厅、报告厅、展览陈列厅、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计算机与网络教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文化教室、音乐创作室、辅助用房及设备用房等。
3.2.3 根据《文化馆管理办法》的要求,室外活动场地是文化馆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因此,本条增加了“室外活动场地的设计要求”,并根据群众文化流动服务的特点,强调了室外活动场地满足“设置活动舞台”的要求。如果满足了“活动舞台搭建”要求,流动电影、流动图书等流动设施也能够满足。
室外活动场地是文化馆的必备功能场所,是专门为群众文化活动提供的室外活动场所,应是既具有容纳集体性群众文化活动的容量,又具有区域性休闲活动场所的功能。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文化馆的规模确定,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第十六条“表1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室外活动场地的最小使用面积应满足举办较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活动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设置,《文化馆建设标准》规定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一般满足这一要求。如果文化馆的建设用地紧张,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与集散用地综合考虑,但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最小不应小于500m2下限值。
500m2下限值是按室外活动场地在举办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考虑的。同时本条提出了应参照执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第十六条中表1分别对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建设用地中的室外活动场地”的各使用面积指标,因为此面积指标的概念与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概念不尽相同,故使用了参照的字样;但考虑文化馆的建设用地不是很宽松,所以我们提出了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集散用地、停车场综合考虑,以缓解文化馆的用地紧张问题。上述问题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是不矛盾的。
室外活动场地设计需突出公益性、开放性和永久性特征,并与当地文化相融合,展示区域文化,形成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室外活动场地在风格、色调、材料选择、灯光使用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其地域性、安全性、便利性;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周边的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相协调,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展示城市和谐发展的形象。
室外活动场地为了适应群众文化活动,应做地面铺装、环境绿化及座椅等休息设施。
3.2.4 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4条”内容,概括表述了室外空间的布局要求和设施建设要求,应《文化馆管理办法》要求,增加了“在人流集中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窗等宣传设施”。
3.2.5 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停车数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和“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动场地”。
3.2.6 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5条”内容。
3.2.7 本条在保留了原《规范》“第2.0.6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场区绿地率”,并把“建筑覆盖率”修改为“建筑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