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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业务用房

    在原《规范》中,将“摄影工作室”和“录音工作室”等文化馆专业人员专用功能场所作为“专业工作部分”提出,本次修订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关于“建筑用房”项目分类,调整为“业务用房”,专指文化馆工作人员的专业工作用房。

4.3.2 本条在原《规范》“第3.4.5条”内容基础上作了修订。将“录音工作室”调整为“录音录像室”,一方面基于录音、录像功能配置相近,另一方面基于“录音”专业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基层群众文化需求。
    为保证录音室、录像室的录音质量,防止杂音干扰,提出录音室、录像室的控制室单独设置要求。录音室、录像室的平面设计尺寸是由使用功能决定的,房间的面积较大虽然使用灵活性好,但不经济;使用面积过小则不易保证录音效果;设计时应尽量满足本条对录音室、录像室提出的高宽长三者的比例关系要求,防止出现室内音质畸变,影响录音效果。
    录音录像室的其他建筑设计要求,依据录音棚和录像室的基本专业要求提出。
    录音室、录像室与控制室之间的隔墙设的观察窗主要用于隔声,同时满足从控制室通过观察窗能看清录音、录像室的活动情况;观察窗最小尺寸建议宽1.8m,高1.0m,窗下缘距地0.8m为宜;观察窗应密封良好,双层玻璃,向下倾斜20°安装,以提高隔声效果。同时,其隔墙上的门窗也应采用隔声门窗。

4.3.3 本条是新增内容。介于文化馆是群众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阵地,是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均应配置的业务用房,本次修订增加此条。

4.3.4 本条是新增内容。民族民间文化田野调查、群众文化研究、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及当地民族民间文化档案管理等工作,是各类文化馆的重要业务和日常工作,并且,功能用房有其特殊要求,尤其是档案管理用房。因此,本次修订增加此条。其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4.3.5 本条是新增内容。根据当前文化馆发展的要求,数字文化馆、计算机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功能设施普遍增加,专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机房成为业务功能配置的重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