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采暖通风空调
5.2.1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1条”基本要求,增加了“舞蹈排练室”的防护措施要求。
5.2.2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2条”基本要求,根据本次修订,对房间名称作了调整,将室内计算温度调整为上限,并增加了琴房、设备用房和仓库的温度要求。
5.2.3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3条”基本要求,增加了观演厅、教室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以及设备间、仓库等辅助用房的通风换气要求。
5.2.4 本条是新增内容。针对我国现行建筑设备配置的实际情况,对空调系统的设置提出要求,强调了演员和设施、设备特殊要求的配置规定。
本条“一般用房”指非群众活动用房,即业务用房和管理、辅助用房。
5.2.5 本条是新增内容。针对本规范4.2.10条提出的建议参数。
5.2.6 本条是新增内容。强调了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防止渗漏发生的配置要求。防止渗漏的具体措施包括采用整体出厂(非现场组装)的散热器,不得在室内设置阀门及泄水、排气装置,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等。
5.2.7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4条”要求。增加了“洗浴间”排风系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