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筑电气
5.3.1 本条对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录音录像室等用电场所的供电作出了规定,这类场所的用电设备多、更新快,一般需由专业单位进行二次设计并施工,设置配电箱是为方便使用和管理。
5.3.2 为避免舞台灯光对音响设备的干扰,规定采用不同的专用干线供电,仅当室外活动场地采用流动舞台车并带有隔离变压器时,可合用供电干线。专用干线是指从低压配电室开始分开。
5.3.3 采用混合照明可取得较好的光环境,并可节约电能。文化馆内展览陈列厅的展览内容一般为群众性绘画、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展览等,一般情况下展览陈列的内容与展览的时间难以事先确定。局部照明采用轨道式安装,可使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采用封闭式槽盒或照明母槽盒等方式配线,可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临时对照明线路进行改造。
5.3.4 本条在原《规范》“第5.3.5条”基础上,对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等配置扩声、投影设施的场所作出了规定。
5.3.5 本条是新增内容。在配置电气设施的场所,强调了电源插座的配置要求,并明确提出了电子图书阅览等用电场所的电源插座配置要求。
教室等公共场所可能需要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插座;琴房、音乐创作室等专业场所可能使用电声乐器。因此,文化馆建筑在群众活动场所和业务用房的墙面应考虑足够的电源插座。
5.3.6 本条为新增内容。
5.3.7 本条是新增内容,对舞蹈排练室等需要空间高度的场所特别强调照明设施的配置。
5.3.8 本条是新增内容,是为满足人对颜色显现还原的要求。
5.3.9 文化馆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相关要求,本规范仅强调照明节能要求。
5.3.10 文化馆建筑为公共活动场所,为了安全指示灯、标志灯一般为长明灯,为便于节能,应采用高效节能光源,故强调了对上述照明光源的选择。
5.3.11 本条是新增内容,强调照明控制的节能要求。
5.3.12 本条是新增内容,强调空调系统的节能要求。
5.3.13 本条在原《规范》“第5.3.6条”基础上,强调了多媒体视听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场所各种管线暗敷设的要求。
5.3.14 本条是新增内容,增加了音视频弱电线路的敷设要求。
5.3.15 本条是新增内容,在电子图书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等需要网络的场所,增加了网络接口设置的要求。
5.3.16 本条是新增内容,对文化教室等需要电视的场所,增加了有线电视接口的要求。
5.3.17 本条是新增内容,对文化馆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可能场所,增加了公用电话、公共网络入网的接口设计要求。
5.3.18 适应排演厅、报告厅的一般使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