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客房部分
4.2.1 客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在无外窗的建筑空间内;
2 客房、会客厅不宜与电梯井道贴邻布置;
3 多床客房间内床位数不宜多于4床;
4 客房内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
4.2.2 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出口最近的客房楼层,并应设在该楼层进出便捷的位置。
4.2.3 公寓式旅馆建筑客房中的卧室及采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4 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客房净面积(m2)
旅馆建筑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单人床间 | — | 8 | 9 | 10 | 12 |
双床或双人床间 | 12 | 12 | 14 | 16 | 20 |
多床间(按每床计) | 每床不小于4 | — | — |
注:客房净面积是指除客房阳台、卫生间和门内出入口小走道(门廊)以外的房间内面积(公寓式旅馆建筑的客房除外)。
4.2.5 客房附设卫生间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 客房附设卫生间
旅馆建筑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净面积(m2) | 2.5 | 3.0 | 3.0 | 4.0 | 5.0 |
占客房总数百分比(%) | — | 50 | 100 | 100 | 100 |
卫生器具(件) | 2 | 3 |
注:2件指大便器、洗面盆,3件指大便器、洗面盆、浴盆或淋浴间(开放式卫生间除外)。
4.2.6 不附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的公共卫生间和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施
注:1 上述设施大便器男女比例宜按2:3设置,若男女比例有变化需做相应调整;其余按男女1:1比例配置。
2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规定,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和洗面盆。
2 公共卫生间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客房门相对;
3 与盥洗室分设的厕所应至少设一个洗面盆。
4.2.7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不宜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可开启的窗户,客房附设的卫生间不应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窗户。
4.2.8 上下楼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宜在客房附设的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
4.2.9 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0m;
3 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0m;
4 客房层公共走道及客房内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
4.2.10 客房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入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门洞净高不应低于2.00m;
2 客房入口门宜设安全防范设施;
3 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70m,净高不应低于2.10m;无障碍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2.11 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40m;
2 客房内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10m;
3 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50m;
4 对于公寓式旅馆建筑,公共走道、套内入户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2.12 度假旅馆建筑客房宜设阳台。相邻客房之间、客房与公共部分之间的阳台应分隔,且应避免视线干扰。
4.2.13 客房层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管理要求每层或隔层设置;
2 宜邻近服务电梯;
3 宜设服务人员工作间、贮藏间或开水间,且贮藏间应设置服务手推车停放及操作空间;
4 客房层宜设污衣井道,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
5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工作消毒间;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6 工作消毒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且蒸汽或异味不应窜入客房;
7 客房层应设置服务人员卫生间;
8 当服务通道有高差时,宜设置坡度不大于1:8的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