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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辅助部分

4.4.1 辅助部分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旅客出入口分开设置;
    2 出入口数量和位置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规模、布局和周边条件设置,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应设独立的辅助部分出入口,且职工与货物出入口宜分设;三级及以下旅馆建筑宜设辅助部分出入口;
    3 应靠近库房、厨房、后勤服务用房和职工办公、休息用房及服务电梯,并应与外部交通联系方便,易于停车、回车和装卸货物;
    4 出入口附近宜设有装卸货停车位、装卸货平台、干湿垃圾储存间、后勤通道及货用电梯,并宜留有临时停车位;
    5 出入口内外流线应合理并应避免“客”“服”交叉,“洁”“污”混杂及噪声干扰。

4.4.2 厨房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的面积和平面布置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餐厅类型、使用服务要求设置,并应与餐厅的面积相匹配;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的厨房应按其工艺流程划分加工、制作、备餐、洗碗、冷荤及二次更衣区域、厨工服务用房、主副食库等,并宜设食品化验室;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的厨房可简化或仅设备餐间;
    2 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应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餐厅及其他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造成干扰;设有多个餐厅时,宜集中设置主厨房,并宜与相应的服务电梯、食梯或通道联系;
    3 厨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加工流程,避免往返交错,并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防止生食与熟食混杂等情况发生;厨房进、出餐厅的门宜分开设置,并宜采用带有玻璃的单向开启门,开启方向应同流线方向一致;
    4 厨房的库房宜分为主食库、副食库、冷藏库、保鲜库和酒库等。

4.4.3 旅馆建筑宜设置洗衣房或急件洗涤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衣房的面积应按洗作内容、服务范围及设备能力确定;
    2 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污衣入口、污衣区、洁衣区、洁衣出口,并宜设污衣井道;洗衣房应靠近服务电梯、污衣井道,并应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3 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

4.4.4 备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品库房应包括家具、器皿、纺织品、日用品、消耗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库房;
    2 库房的位置应与被服务功能区及服务电梯联系便捷,并应满足收运、储存、发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与方便要求;
    3 库房走道和门的宽度应满足物品通行要求,地面应能承受重物荷载。

4.4.5 垃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应设集中垃圾间,位置宜靠近卸货平台或辅助部分的货物出入口,并应采取通风、除湿、防蚊蝇等措施;
    2 垃圾应分类,并应按干、湿分设垃圾间,且湿垃圾宜采用专用冷藏间或专用湿垃圾处理设备。

4.4.6 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给水排水、空调、冷冻、锅炉、热力、燃气、备用发电、变配电、网络、电话、消防控制室及安全防范中心等设备用房,小型旅馆建筑可优先考虑利用旅馆建筑附近已建成的相关设施;
    2 设备用房的位置宜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应运行安全、管理和维修方便,其噪声和震动不应对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造成干扰;
    3 设备用房应有或预留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

4.4.7 职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宜设置管理办公室、职工食堂、更衣室、浴室、卫生间以及职工自行车存放间等用房;
    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宜设置职工理发室、医务室、休息室、娱乐室和培训室等用房。

4.4.8 旅馆建筑停车场、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规模、条件及需求设置相应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2 旅馆建筑的货运专用出入口设于地下车库内时,地下车库货运通道和货运区域的净高不宜低于2.80m;
    3 旅馆建筑停车库宜设置通往公共部分的公共通道或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