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电 气
6.3.1 旅馆建筑供电电源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用电负荷等级
注:*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 四级旅馆建筑宜设自备电源,五级旅馆建筑应设自备电源,其容量应能满足实际运行负荷的需求;
3 三级旅馆建筑的前台计算机、收银机的供电电源宜设备用电源;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前台计算机、收银机的供电电源应设备用电源,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6.3.2 客房部分的总配电箱不得安装在走道、电梯厅和客人易到达的场所。当客房内的配电箱安装在衣橱内时,应做好安全防护处理。
6.3.3 照明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客房照明宜根据功能采用局部照明,客房内电源插座标高宜根据使用要求确定;走道、门厅、餐厅、宴会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供清扫设备使用的插座;
2 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每间客房至少应有一盏灯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3 客房壁柜内设置的照明灯具应带有防护罩;
4 餐厅、会议室、宴会厅、大堂、走道等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5 三级旅馆建筑客房内宜设有分配电箱或专用照明支路;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客房内应设置分配电箱;
6 三级旅馆建筑的客房宜设置节电开关;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客房应设置节电开关。客房内的冰箱、充电器、传真等用电不应受节电开关控制。
6.3.4 旅馆建筑的防雷、接地及安全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洗浴功能的客房卫生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
2 浴室、洗衣房、游泳池等场所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
6.3.5 旅馆建筑除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及相关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残疾人专用的客房,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2 当客房利用电视机播放背景音乐及广播时,宜另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独立设置背景音乐广播时,应能受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强制切换。
6.3.6 旅馆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客房层走廊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摄像机,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客房层走廊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摄像机;
2 重点部位宜设置入侵报警及出入口控制系统;
3 地下停车场宜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
4 在安全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6.3.7 电子信息系统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规定。
6.3.8 旅馆建筑的通信和信息网络宜采用综合布线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 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宜设置自动程控交换机;
2 每间客房应装设电话和信息网络插座,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客房的卫生间应设置电话副机;
3 旅馆建筑的门厅、餐厅、宴会厅等公共场所及各设备用房值班室应设电话分机;
4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大堂会客区、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公共区域宜设置信息无线网络覆盖;
5 当旅馆建筑室内存在移动通信信号的弱区和盲区时,应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增强系统。
6.3.9 旅馆建筑宜设置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宜设置客房管理系统。
6.3.10 三级旅馆建筑宜设公共广播系统,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公共广播系统。旅馆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宜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和自办节目或视频点播(VOD)系统。
6.3.11 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3.12 旅馆建筑的会议室、多功能厅宜设置电子会议系统,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同声传译系统。
6.3.13 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和卫生间应设置紧急求助按钮,五级旅馆建筑客房及其卫生间宜设置紧急求助按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