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客房部分
4.2.1 客房一般不宜设在地下室及其他无窗的建筑空间内,如在特殊情况下设置,则必须设有机械通风,并应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
为保证基本的卫生、安全、舒适度要求,仍保留原条文关于床位数量的规定以适应不同类型与标准的旅馆。
4.2.2 本条文考虑到残疾人在紧急情况时能尽快疏散到达室外安全区域,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区域最近的楼层,通常为客房层的最低层。而房间位置在该楼层中应设置在便于轮椅进出、交通路线最短的地方。
具体设计中,无障碍客房设计在可能条件下可采取连通房的形式,便于陪护;且应关注盲人、聋哑人等其他残疾人士的需要。
4.2.3 公寓式旅馆客房类似于住宅,卧室与使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必须设置外窗,满足自然采光与通风的要求。
4.2.4 本条文根据分级标准对原规范条文仅作部分调整,并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中客房的面积标准相适应。
4.2.5 国标《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中,一般的卫生间面积要求为4~8m2,低于4m2则不推荐。本条文仅做部分修改,以4.0m2作为四级以上旅馆客房卫生间的基本要求,一~三级旅馆客房卫生间标准按原标准。一级旅馆客房卫生间的百分比凋整不作最低要求。
4.2.8 为检修方便及不影响客人休息,卫生间检修门宜开向公共走道。
4.2.9 本条文室内净高为最低要求。实际工程中,净高要求均有所提高。大多数四、五级旅馆要求客房净高不低于2.80m,客房内走道及公共走道、卫生间净高均不低于2.30m~2.40m。其中,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满足有效净高要求,其面积要求与表4.2.4相对应。
4.2.10 客房门的设计提出净宽要求,与各类现行规范相一致。
4.2.11 本条文走道净宽为最低标准要求,与各类现行规范相一致。一般而言,两侧布置客房时,走道净宽应保证1.50m~1.80m,最窄处不得小于1.40m;单侧布置客房时,走道净宽应保证1.40m~1.60m,最窄处不得小于1.30m实际工程中,大多数四、五级旅馆客房公共走道实际净宽1.70m~1.80m。
无障碍客房的走道需满足轮椅活动需要。
公寓式旅馆各类走道设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要求。
4.2.12 阳台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及私密性。
4.2.13 客房层服务用房作为客房的配套必不可少,考虑到服务的方便性与服务人员的配置,服务用房宜每层或隔层设置。当楼层较多时需设置服务电梯,邻近服务用房可提高工作效率。
服务用房一般包括消毒、棉织品及清洁用品储藏、待洗品室放置、服务手推车停放等功能,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污衣井。贮藏间应可按12~18间客房一辆服务手推车预留停放及操作空间。
污衣井道是指设在每个楼层服务区内的用来传递换洗污衣、被单、床单等物品的专用竖井,在各层井道洞口或附近设乙级防火门。专用竖井还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同时仅允许一个楼层开启,以防衣物堵塞。
工作人员卫生间应区分客人用的卫生间,并结合服务人员人数与便利性设置。
走道宽度应方便服务手推车使用,本条文确定其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