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隔 声
5.2.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第7章是专门针对旅馆建筑提出的规定指标,其中,第7.1.1条明确了旅馆建筑各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第7.2.1条规定了客房之间的隔墙或楼板、客房与走廊之间隔墙、客房外墙(含窗)的空气隔声标准;第7.2.2条规定了客房之间、走廊与客房之间以及室外与客房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第7.2.3条规定了客房外窗与客房门的空气隔声标准;第7.2.4条规定了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第7.2.5条规定了客房及其他对噪声敏感的房间与有噪声或振动源的房间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标准;第7.2.6条规定了声学指标与旅馆建筑等级的对应关系;第7.3.1条对旅馆总平面设计提出了隔声减噪设计规定,明确了电梯井道不应毗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第7.3.2条规定了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措施和控制指标数据。
5.2.2 卫生间的排水管道设在与客房共用的隔墙上,其作为传声物体会引起共用墙体的振动而直接向客房居室辐射噪声;近年来,卫生间排水采用PVC塑料管道制品,其隔声性能比铸铁管差,应采取在排水管道外包隔声、隔振材料或砌筑管道井等措施,有效降低管道排水时的噪声辐射。
本规范中的四级、五级旅馆执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范条文中的特级标准,本规范中的三级旅馆执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范条文中的一级标准,本规范中的二级、一级旅馆执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范条文中的二级标准。
5.2.3 本条对电梯在旅馆客房层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相关的限定条件。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旅馆其他使用房间干扰很大,尤其对最需要安静的客房的干扰更大。考虑到我国旅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当受到条件限制时,电梯存在不得不紧邻客房布置的情况。因此,本条适当放宽了特定条件。
5.2.4 应避免房间隔墙只设到吊顶底或仅高出吊顶,这种房间隔墙的设置方法使得相邻公共走道、客房及卫生间的声音通过吊顶以上的空间相互影响,因此本条文规定房间的隔墙必须到直接上层的结构板底。
5.2.5 位于相邻客房的插座贯通设置,会造成相邻客房的声音通过插座相互传递,影响客人的私密性;此类看似很小的细部处理,会严重削弱隔墙的隔声性能。
5.2.6 相邻房间壁柜之间的隔墙不可简单的采用木板相隔,应设置隔墙,选用隔墙的墙体材料必须满足隔声标准要求,隔声量应≥40(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