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非粉尘爆炸危险粮食平房仓的电气设计。
8.1.2 平房仓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供电系统电压应为交流220/380V。
8.1.3 可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不得在平房仓内使用。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温度组别 | 无过负荷设备 | 有认可的过负荷设备 |
T2 | 215 | 190 |
T3 | 160 | 145 |
8.1.4 机械化程度高、年周转量较大的粮食平房仓的电气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规定执行。
8.1.5 有条件的粮库,在平房仓设计时宜结合粮库物联网系统建设情况,配套物联网终端设备的选型、安装及管线敷设。
8.1.6 10kV及以上的高压线距平房仓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