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提高强制隔离戒毒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重要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做到安全可靠、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根据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适度超前,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