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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新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风良好,日照充足;
    二、选择在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避免选在可能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
    三、选择在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区;
    四、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压线、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用地原则,按戒毒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分区、精心布局,做到功能清晰、流程通畅、管理方便。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各自职能特点合理规划布局。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总平面布置应按照戒毒流程和管理的要求,分设行政管理区、戒毒管理区等。戒毒管理区按需要布置功能用房,各功能用房之间有通道相连,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戒毒管理区内的房屋建筑与警戒围墙的间距不小于7m。警戒围墙内外应设置不小于5m的安全隔离带,安全隔离带内应无障碍物。
    戒毒管理区内应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活动场。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之间、所内建筑与所外建筑之间距离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声、卫生防疫和管线埋设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密度宜为25%~33%;容积率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要求,且不宜超过0.6。新建场所绿地率不低于30%,扩建和改建场所绿地率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