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与场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设计收戒(治)量乘以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
一、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注:1 设计收戒量在200人~399人之间的,按公式33.65-2.41(Ns-200)/2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收戒量在400人~799人之间的,按公式31.24-1.66(Ns-400)/4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收戒量在800人~2000人之
间的,按照设计收戒量8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设计收戒量2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收戒量2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Ns为设计收戒量。
2 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在本建设标准基础上增加0.05m2。
3 设置特殊监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增加面积指标。
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注:1 设计收治量在300人~799人之间的,按公式33.70-3.10(Ns-300)/5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收治量在800人~1499人之间的,按公式32.60-1.58(Ns-800)/7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收治量在1500人~3000人之间的,按照设计收治量15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设计收治量3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收治量3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Ns为设计收治量。
2 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在本建设标准基础上增加0.05m2。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活动场地面积宜按每人3.06m2测算。
第二十四条 警察训练场地面积宜按每人3.24m2测算,且不低于一个篮球场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停车场地面积,按25m2/车位计算;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警察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停车库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