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房屋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标准的确定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结构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单层宜采用混合结构,多层宜采用框架结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用房墙体厚度不小于240mm,并不宜采用轻质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环境、地质条件差异较大,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具体的建设条件、建筑层数、高度和建筑物性质综合考虑。戒毒管理区属于人员密集、封闭管理的场所,对房屋建筑的安全等级应有更高要求,故明确了该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结构形式和对墙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医务用房、居住用房垂直交通设置的要求,以解决垂直运输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务用房、伙房和餐厅、教育矫治用房、生产劳动用房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寝室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检查、询问用房通道的设计要求,保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外来人员的分别出入。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生产劳动用房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风格要求。
强调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应体现戒毒管理机关的性质和特点,与周边自然环境相适应,与当地建筑传统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标志的主要内容和设置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标志是场所视觉形象的核心,统一标准、意义明确的标志标识,可以充分体现建筑属性,展示场所文化,便于公众识别。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的规定,考虑到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特殊性,在耐久年限和安全等级方面要求比一般建筑高。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人群聚集的特殊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引起混乱,且不宜疏散到所区外。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生产劳动车间、仓库的耐火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装修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保障电力供应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的采暖、降温、通风设施及给排水系统及消火栓设置方面的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一般用房、走廊和楼梯间等应采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条件时应有机械通风换气装置;医务用房应有空调设备。室外最热月平均气温高于25℃的地区,警察用房、业务用房及戒毒居住等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条件。采暖区的强制度隔离戒毒所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为保障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管理,戒毒管理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消火栓。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区内的消火栓可不设消防箱,其水带、水枪应集中放置在分区值班室内。
第四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废”(废渣、废水、废气)处理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外通路和所内主要道路的设置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节能的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有关节能设计规定,应积极落实国家节能、降耗、减排政策,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