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辅助用房
4.3.1 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4.3.2 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
4.3.3 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2,设有淋浴设备或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0m2。附设卫生间内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4.3.4 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应在宿舍建筑内设淋浴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
4.3.5 宿舍建筑内的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4.3.6 宿舍建筑内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
4.3.7 宿舍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100人以下,人均使用面积为0.30m2;101人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为0.20m2。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
4.3.8 宿舍建筑内设有公共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公共厨房应有直接采光、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
4.3.9 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
4.3.10 宿舍建筑内宜设公共洗衣房,也可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4.3.11 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共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4.3.12 宿舍建筑宜在底层设置集中垃圾收集间。
4.3.13 设有公共厕所、盥洗室的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卫生清洁间。
4.3.14 宿舍建筑宜集中设置地下或半地下自行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