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 .0 .1 为了提高住宅性能,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统一住宅性能评定指标与方法,制定本标准。
1 .0 .2 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与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关系,推广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地、节约用材、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 0 .3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和改建住宅的性能评审和认定。
1 .0 .4 本标准将住宅性能划分成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五个方面。每个性能按重要性和内容多少规定分值,按得分分值多少评定住宅性能。
1 .0 .5 住宅性能按照评定得分划分为A 、 B两个级别,其中A级住宅为执行了国家现行标准且性能好的住宅;B级住宅为执行了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但性能达不到A级的住宅。A级住宅按照得分由低到高又细分为1A、2A、3A三等。
1 .0 .6 申请性能评定的住宅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 .0 .7 住宅性能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