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无障碍设施
4 .7 .1 住宅满足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是体现对人的最大关怀,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因此除在特殊的专用住宅中,要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关怀以外,尚应在普通住宅中创造基本条件,满足无障碍的要求。
4 .7 .2 套内无障碍设施的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户内地面应尽可能保持在一个平面上,尽量不要出现台阶和高差,以便于老人、儿童、残疾人行走,而且方便人们夜晚行走。考虑到卫生间、阳台等处的防水要求,允许高差≤20mm
。
2 户内过道的宽度,既要考虑搬运大型家具的要求,也要考虑老年人、残疾人使用轮椅通行的需要。此条参考了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3 此条参考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的要求,800mm的净宽能满足轮椅的进出要求。
4 对套内无障碍设施进行评定,是指对不同类型的住宅楼各抽查一套住宅,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评分。
4 . 7 . 3 单元公共区域无障碍设施的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此条参考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CJ 122-99的要求。7层及以上住宅,至少保证有一部电梯的电梯厅及轿厢尺寸,满足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且为无障碍电梯。
6层及以下住宅此项可直接得分。
2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规定设置电梯的住宅,单元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对于不设电梯的住宅,可考虑首层为老年人和残疾人使用的套型,单元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也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从室外直达首层的户门。
3 对单元公共区域无障碍设施进行评定,是指对不同类型的住宅楼各抽查一个单元,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评分。
4 .7 .4 住区无障碍设施的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为方便乘轮椅者和婴儿车的通行,住区内的无障碍通行设施应保证统一性、连贯性。
2 此条引自《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中6 .2 .2的规定。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享用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和轮椅席位,地面也要求平整、防滑、不积水。
3 此条引自《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中 6 .2 .4的规定。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厕位和洗手盆可设在会所等公共场所,可在男、女卫生间分别各设置一套,或设一个残疾人专用卫生间。
4 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使用,其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5 对住区无障碍设施进行评定,是指现场检查住区的公共区域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