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建筑防火
7.3.1 本项目评定各类住宅在耐火等级、灭火与报警系统、防火门(窗)和安全疏散设施等方面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其主要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 。
7.3.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其主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值确定的。其中低层、多层建筑分为四个耐火等级,高层建筑分为两个耐火等级。评定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 中的有关规定,通过审阅设计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法评定住宅各类构件实际达到的耐火度。只有当建筑物的构件均等于或大于该耐火等级的规范要求值时,被评定的耐火等级才是成立的。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中有关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规定见表3 。
注:表中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7.3.3 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着火后能够被早期发现和被施于有效的灭火救助,所以要求住宅建筑必须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和便于消防车靠近的消防道路。关于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执行,见表4。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对住宅而言,只有超过六层的建筑,规范才开始要求设室内消防给水。评定要根据相应规范要求检验消防竖管的位置和数量以及消火栓箱的辨认标识。一般只有在高档的高层住宅中,规范才要求设置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执行本条时,只要被评定的住宅设有自动报警系统并且质量合格,就应给予相应的分值。对6层及6层以下的住宅,无火灾自动报警与自动喷水要求。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的规定,对高级住宅,10层及10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尚有配置建筑灭火器的要求。
7.3.4 在住宅建筑中,防火门、窗的设置及功能要求应按照本标准条文说明第7.3.1条中所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
7.3.5 在建筑防火方面,防火分区是为防止局部火灾迅速扩大蔓延的一项防火措施,防火规范对各类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等有具体规定。考虑到住宅设计在平面布置上的特点,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一般不会很大,这样就使得对住宅建筑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意义不大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做法,本评定标准亦不对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进行评定,但根据上述国家标准的规定按安全出口的数量控制每个住宅单元的面积,要求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 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 ,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10 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 ,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此外,任一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楼梯间形式和疏散方式按防火规范确定。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还体现在垂直方向,因此要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必须满足规范有关数量和宽度的要求。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 中,对高层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有设置消防电梯的规定。为了保证疏散楼梯的辨识与通畅,还应审查应急照明和指示标识。目前国家规范对住宅尚未提出设置自救逃生装置的要求。本条文从发展的角度,提出了该项评估内容,将有助于火灾中人员的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