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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