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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楼地面

6.12.1 底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当底层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和保温层等其他构造层。

6.12.2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

6.12.3 厕浴间、厨房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类面层,且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或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6.12.4 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2.6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6.12.7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6.12.8 采暖房间的楼地面,可不采取保温措施,但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局部保温措施:
    1 架空或悬挑部分楼层地面,直接对室外或临非采暖房间的;
    2 严寒地区建筑物周边无采暖管沟时,底层地面在外墙内侧0.50~1.00m范围内宜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阻不应小于外墙的传热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