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原《通则》中“建筑总平面”与“建筑布局”章节着重建筑间距的条文,现作了重要修订:本文“场地设计”新标题的诠释原于城市规划理念借入和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知识教育的体系确定。
5.1.2 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环境应满足防火、采光、日照、安全、通风、防噪、卫生等场地设计的要求。
第2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
第3款中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已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居室在5.1.3条也有所规定,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应建筑间距的规定。
5.1.3 本条对需要日照的建筑制定日照标准:住宅、托幼、中小学教室、病房等居室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有关规范的规定。住宅居住空间是指起居室和卧室。宿舍原《通则》规定较高,现修改成与住宅一致的日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