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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楼地面

6.12.1 新增条文。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中有关条文,本条规定楼(地)面的基本构造层次,而其他层次则按需要设置。
    填充层主要是针对楼层地面遇有暗敷管线、排水找坡、保温和隔声等使用要求。同时须指出并非为了暗敷管线而设填充层,相反因设计为了其他目的增设填充层,此时,管线有可能在填充层中暗敷。

6.12.2 本条文是对原规范第4.4.4条第一款增加了隔声和防污染的基本要求。

6.12.3 本条文是对原规范第4.4.4条第二款的修订。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的有关条款明确和强调对厕浴间、厨房等有水或有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构造和排水措施的要求。

6.12.4 本条文保留了原规范第4.4.4条第三款的内容。
    筑于基土上的地面防潮措施分两种情况:(1)对由于基土中毛细管水上升的受潮,一般采用混凝土类地面垫层或防潮层;(2)对南方湿热空气产生的地面结露一般采用加强通风做架空地面,或采用有一定吸湿性和热惰性大的面层材料等措施。

6.12.5 本条文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4.4.4条第四款的内容。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增加了气味的影响,尤其是吸味较强的烟、茶等物品不一定有毒性,但影响到物品的气味和质量,工程中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部分建材目前属于发展中的材料,其产品及特性均在不断变化,它们的化合过程也比较复杂,所以在设计裸装状况下的食品或药物可能直接接触楼地面时,材料的毒性须经当地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6.12.6 本条文基本保留了原第五款的内容。

6.12.7 新增条文。本条文是对木板楼地面材料需进行必要的防腐、防蛀等处理和构造要求。

6.12.8 新增条文。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中第3.0.12条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