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7.5.3 该三条文根据国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对几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作了规定。其中,特级——特殊标准;一级——较高标准;二级——一般标准;三级——最低标准。 7.5.4 本条对民用建筑中关键部位的隔声减噪设计作出规定,但在具体设计时尚应按国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及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