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看台设计应使观众有良好的视觉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
4.3.2 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在正式比赛时,根据各项比赛的特殊需要应考虑划分专用座席区。
4.3.3 观众看台功能分类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 观众席位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4.3.5 观众席尺寸不应小于表4.3.5的规定。
4.3.6 观众席纵走道之间的连续座位数目,室内每排不宜超过26个;室外每排不宜超过40个。当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目应减半。
4.3.7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4.3.7的规定。包厢的设置和位置可根据使用情况决定,主席台和包厢宜设单独的出入口,并选择视线较佳的位置。主席台应与其休息室联系方便,并能直接通达比赛场地,与一般观众席之间宜适当分隔。
4.3.8 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二个安全出口,且体育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体育场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1000~2000人。
注: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设施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设施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2 观众席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各分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通向安全出口的纵走道设计总宽度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总宽度相等。经过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设计人流股数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通行人流股数相等;
3 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4.3.8的规定计算;
4.每一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1.1m,同时出口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倍数,4股和4股以下人流时每股宽按0.55m计,大于4股人流时每股宽按0.5m计;
2) 主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1.1m(指走道两边有观众席);
3) 次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0.9m(指走道一边有观众席);
4) 活动看台的疏散设计应与固定看台同等对待。
4.3.9 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1.1m;
2 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3 横向过道两侧至少一侧应设栏杆;
4 当看台坡度较大、前后排高差超过0.5m时,其纵向过道上应加设栏杆扶手;采用无靠背座椅时不宜超过10排,超过时必须增设横向过道或横向栏杆;
5 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以确保使用安全。
4.3.10 看台应进行视线设计,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使观众看到比赛场地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且看到运动员的全身或主要部分;
2 对于综合性比赛场地,应以占用场地最大的项目为基础;也可以主要项目的场地为基础,适当兼顾其他;
3 当看台内缘边线(指首排观众席)与比赛场地边线及端线(指视点轨迹线)不平行(即距离不等)时,首排计算水平视距应取最小值或较小值;
4 座席俯视角宜控制在28°~30°范围内;
5 看台视点位置应符合表4.3. 10的规定。
4.3.11.看台各排地面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视线升高差(C值)应保证后排观众的视线不被前排观众遮挡,每排C值不应小于0.06m;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视点位置及C值等可采用较高的标准,每排C值宜选用0.12m;
4.3.12 室外看台上空的罩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罩棚的大小(覆盖观众看台的面积)可根据设施等级和使用要求等多种因素确定,主席台(贵宾席)、评论员和记者席等宜全部覆盖;
2 应合理确定罩棚的造型和结构型式,并防止或减少罩棚结构和支柱对观众观看比赛场地和大屏幕的影响;
3 当罩棚设检修天桥时,应有高度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